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公司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 除非本業務規則另有解釋或說明,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一)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二)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務投資者設立并管理的,投資者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于證券交易,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托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三)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四)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是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委托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五)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資金賬戶是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該賬戶與“信用證券賬戶”統稱“信用賬戶”或“授信賬戶”;
(六)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公司持有的擬向投資者融出的證券和投資者歸還的證券;
(七)融資專用資金賬戶: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公司擬向投資者融出的資金和投資者歸還的資金;
(八)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亦稱“客戶證券擔保賬戶”,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證券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委托公司持有、擔保公司因向投資者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九)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亦稱“客戶資金擔保賬戶”,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用于存放投資者交存的、擔保公司因向投資者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十)擔保物:是指投資者提供的、用于擔保其對公司所負融資融券債務的資產,即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融資或融券時提供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信用賬戶內所有資金和證券所產生的孳息及信用賬戶內所有證券派發的權益、行使權益的結果等,以及投資者經公司認可后,可以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十一)擔保物價值:是指投資者信用賬戶中資金、證券市值以及公司認可的其他資產的價值之和;
(十二)標的證券:是指經交易所認可并由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
(十三)授信額度:是指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公司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給予投資者可以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大限額;
(十四)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和證券為擔保,向公司申請融入資金并買入標的證券,公司在辦理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時,為投資者墊付資金,完成證券交易的交易行為;
(十五)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和證券為擔保,向公司申請融入標的證券并賣出,公司在辦理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收時為投資者墊付證券,完成證券交易的交易行為;
(十六)融資融券合約:是指依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賬戶和預先設定的密碼或者其他身份識別方式進入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進行單筆融資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約,包括融資合約和融券合約。單筆融資買入或者單筆融券賣出成交即視為合約成立。單筆融資合約的標的為該筆融資買入的成交金額(含交易手續費、過戶費、印花稅等費用)及產生的相關息費;單筆融券合約的標的為該筆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和數量及產生的相關息費。單筆融資融券合約以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履行和保存,具體內容以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中記錄的數據電文為準;
(十七)融資負債:是指投資者因向公司融資所產生的對公司所負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利息、管理費、逾期息費、罰息。其中,融資本金包括成交金額及其他相關交易費用(交易手續費、過戶費、印花稅);
(十八)融券負債:是指投資者因向公司融券所產生的對公司所負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證券、融券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罰息等;
(十九)賣券還款:指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公司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二十)直接還款:指使用信用資金賬戶中的現金,直接償還對公司融資負債的一種還款方式;
(二十一)買券還券:指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十二)直接還券:指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其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申報還券,結算時其證券直接劃轉至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十三)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含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下同)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公司可以按照相關業務規則、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相應地確定和調整其融資保證金比例;
(二十四)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公司可以按照相關業務規則、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相應地確定和調整其融券保證金比例;
(二十五)維持擔保比例:是指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其他擔保物價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等總和)。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投資者經公司認可后,提交的除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估值方式計算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超過與公司約定的數值時,經公司認可,投資者可以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但解除擔保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與客戶約定的數值;
(二十六)提取線:是指投資者提取擔保物的控制指標。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超過該指標時,投資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賬戶中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但提取后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不得低于該指標。證券交易所對提取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或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提取線,該業務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
(二十七)警戒線:是對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狀況監控的一種預警參數。當日終清算后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公司將在當日或下一交易日發出追加擔保物通知。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警戒線,該業務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如公司與投資者另有約定,則警戒線的標準按照投資者與公司約定的比例執行;
(二十八)關注線:是對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狀況監控的一種預警參數。乙方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關注線,該預警參數以乙方公告為準,如公司與投資者另有約定,則關注線的標準按照投資者與公司約定的比例執行;
(二十九)平倉線:是對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狀況監控的一種預警參數。當日終清算后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平倉線時,公司將在下一交易日對其進行強制平倉。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平倉線,該預警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
(三十)追加擔保物: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當日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投資者應在公司的《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轉入資金、轉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或自行平倉等方式,使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符合《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經公司認可后,投資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三十一)強制平倉:是指投資者未按照公司發送的《追加擔保物通知》的規定完成追加擔保物,或者在日終清算后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平倉線的,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而對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對公司所負融資融券債務的行為;或投資者單筆融資融券合約到期未申請展期,或者展期申請未通過且未按約定償還,公司為收回該筆融資融券合約債權及所有融資利息、融券費用、罰息、逾期息費而對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處置的行為;或投資者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未能償還、融資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終止,或出現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合同約定情形時,公司為收回自身債權而對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處置的行為;
(三十二)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其計算公式為: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
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后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于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于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三十三)正常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于日終清算后不低于關注線的,公司將其下一交易日的賬戶狀態設置為正常類賬戶,但如遇投資者處于司法程序、或投資者賬戶被有權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等情況、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
(三十四)關注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于日終清算后低于關注線但不低于警戒線的,公司將其下一交易日的賬戶狀態劃分為關注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追加擔保物期間的,以及投資者信用賬戶強制平倉未完成的除外;
(三十五)警戒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未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追加擔保物期間,且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的,公司將其下一交易日的賬戶狀態劃分為警戒類賬戶。投資者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追加擔保物期間且尚未按照《追加擔保物通知》的規定完成追加擔保物的,投資者信用賬戶狀態維持為警戒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強制平倉未完成的,不適用警戒類賬戶狀態分類;
(三十六)平倉類賬戶:投資者信用賬戶未按照《追加擔保物通知》的規定完成追加擔保物的,或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平倉線的,或強制平倉未完成的,或融資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終止,或出現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合同約定的強制平倉情形的,公司將其下一交易日的賬戶狀態劃分為平倉類賬戶。若投資者信用賬戶發生單筆融資融券合約到期未償還情形,在公司對該合約強制平倉時,投資者信用賬戶為平倉類賬戶;
(三十七)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是指對投資者信用賬戶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比例進行監控的實時控制指標。投資者通過信用賬戶普通買入或者融資買入證券委托成交后,投資者信用賬戶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規定的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指標。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調整該指標,該業務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如雙方另有約定,則以該約定為準;
板塊持倉集中度:是指對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持倉單一證券板塊(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及公司自定義板塊等)的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比例進行監控的實時控制指標。投資者通過信用賬戶普通買入或者融資買入證券委托成交后,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持倉單一證券板塊的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規定的信用賬戶板塊持倉集中度指標。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調整該指標,該業務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如雙方另有約定,則以該約定為準;
(三十八)證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三十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十)公司:是指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一)交易日:是指證券交易所的正常營業日;
(四十二)本業務規則所稱“超過”、“低于”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第三章 擔保物
第五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融資或融券時提供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信用賬戶內所有資金和證券所產生的孳息及信用賬戶內所有證券派發的權益、行使權益的結果等,以及投資者經公司認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整體作為擔保物,用于擔保公司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債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將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為擔保物;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提交為擔保物。
第六條 公司將根據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確定相應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標準(包括警戒線、關注線、平倉線),并根據有關情況進行調整。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標準不超過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標準,公司確定的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證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最低標準。
第七條 確定及調整后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標準(包括警戒線、關注線、平倉線)由公司通過相關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互聯網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交易客戶端(包括但不限于君弘APP、富易等)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進行公告,并自公告生效日起開始執行。證券交易所將證券調整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標的證券范圍且該證券在公司相關范圍內的,或者證券交易所折算率調低且低于公司相應折算率的,若證券交易所規定以上調整當日生效,公司將根據證券交易所相關調整進行調整,并當日生效。
第八條 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于擔保證券連續停牌時間超過30個自然日的,公司在計算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時,該證券市值以公允價值計算,直至復牌時為止。該證券公允價值將使用“指數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為:證券市值=數量×停牌時收盤價×(當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收盤價/停牌前一交易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的收盤價)。
第九條 信用證券賬戶中融券賣出證券連續停牌時間超過30個自然日的,公司在計算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和保證金可用余額時,該融券賣出證券市值以以公允價值計算,直至復牌時為止。該證券公允價值將使用“指數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為:融券賣出證券公允價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該證券停牌日收盤價×(當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收盤價/停牌前一交易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收盤價)。
第十條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出現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將其調整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調整出可充抵保證金范圍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可用余額時,其折算率為零。
(一)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被交易所實施特別處理的;
(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預定終止上市的。
第十一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中因單筆融券合約所融入的證券在該筆合約到期日暫停交易的,該筆融券合約到期日順延至該證券恢復上市之日起第五個交易日,但該證券自恢復上市之日起算的順延期限與該證券暫停交易前已計算的合約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該證券在《融資融券合同》終止日仍未恢復上市的,不影響《融資融券合同》到期終止,投資者必須按時全部清償對公司所負債務,《融資融券合同》終止后投資者信用賬戶仍有未清償債務的,公司有權采取強制平倉措施收回相應債權。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出現暫停交易、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形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按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十二條 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于擔保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被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現金收購或換股收購時,自收購公告發布日起,該證券終止上市至所換現金或股份到賬期間,公司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計算該證券市值。除上述涉及收購的情況外,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于擔保的證券預定終止上市交易的,自上市公司公告的退市整理期首個交易日起,在計算該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時,該證券不計入維持擔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上市交易,且投資者該筆融券債務在該證券終止上市公告發布日后第三個交易日(設第三個交易日為T日)仍未清償的,則公司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對投資者賬戶進行強制平倉,以償還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
第十四條 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于擔保的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增發、配股、發行權證、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等情形的,公司均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應權益分派實際到賬日為準。由于以上原因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并觸發公司制定的追加擔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風險監控指標,從而引起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公司限制的,相應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并認識,由于公司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與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等發生變動、標的證券暫?;蚪K止交易、投資者自身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證券長期停牌造成維持擔保比例變化等情況可能產生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業務受理
第十六條 在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業務規則之規定,能夠開立證券賬戶;
(二)從事證券交易時間已滿6個月且滿足監管機構關于開戶時間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于50萬元且無重大違約記錄;
(四)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限制;
(五)公司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公司需求對上述投資者業務申請資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十七條 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不予接受:
(一)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賬戶的;
(二)普通賬戶屬于不規范賬戶;
(三)普通證券賬戶已設定擔?;虼嬖谄渌麢嗬Υ?,或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
(四)曾有過融資融券違約行為且尚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的股東、關聯人,其中公司的股東不包括僅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東;
(六)被中國證監會列入違法失信名單,處罰內容涉及“市場禁入”且在處罰有效期內的;
(七)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列入股票質押回購交易黑名單且不足一年的;
(八)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列入黑名單的;
(九)被滬深交易所列入重點監控賬戶名單且在有效期內;
(十)曾有擾亂公司營業場所正常營業秩序或影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行為的。
除上述情況以外,法律法規禁止開立信用賬戶的個人、機構。
第十八條 符合基本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線下申請方式向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申請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線下申請時,應填寫《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并按照公司要求《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提交材料清單》提交申請資料。投資者在遞交申請材料時,必須在《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中如實申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及減持受限股份的數量及品種。投資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的,必須在《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并出具上市公司相關證明。線上申請時,投資者可以通過網上營業廳(包含新富易)按照流程提示,自助完成融資融券業務申請。
第十九條 個人投資者在向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時,應向公司提供以下資料(要求簽字)用于公司對投資者的征信調查:
(一)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個人居住地址證明》;
(三)《融資融券客戶業務知識測試》;
(四)《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個人適用);
(五)《國泰君安證券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或《國泰君安證券金融服務不適當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及《融資融券業務特別風險警示函》;
(六)高齡投資者還需提供《聲明與承諾》、《第二聯系人證明》、第二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資料第(一)至(五)項投資者必須提供,其它根據投資者情況選擇提供。投資者提供的資料是征信評分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投資者的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在向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時應向公司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要求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用于公司對投資者的征信調查:
(一)新版“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如未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證照的,還需要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稅務登記證);
(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書》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五)《授權委托書》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六)被授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七)《辦公地址證明》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八)公司章程并加蓋騎縫章;
(九)所有股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文件或決議(如客戶為國有企業,可提供具有相應內容的聲明材料作為替代);
(十)《融資融券客戶業務知識測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十一)《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機構適用)加蓋機構公章及法人章;
(十二)《國泰君安證券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或《國泰君安證券金融服務不適當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及《融資融券業務特別風險警示函》;
(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融資融券賬戶(即私募機構的自營賬戶),操作人還需要登錄基金業協會網站核查并打印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示信息,打印件注明打印日期并加蓋營業部柜臺專用章;
(十四)《信用征信報告》。
普通機構投資者必須提供上述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有資料,第(十三)項至第(十四)項資料根據投資者類型不同進行提交。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產品提出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時,應向公司營業網點提供以下資料(要求加蓋公章及授權代表章),用于公司對投資者的征信調查:
(一)基金管理公司新版“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如未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證照的,還需要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稅務登記證);
(二)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三)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授權委托書》;
(五)被授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融資融券客戶業務知識測試》;
(七)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八)基金公司出具的承諾函;
(九)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者簽訂的基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十)A類專業投資者告知函;
(十一)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基金投資者適用);
(十二)管理主辦人投資履歷;
(十三)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的打印頁,注明打印日期并加蓋營業部柜臺專用章;
(十四)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產品公示信息”的打印頁,注明打印日期并加蓋營業部柜臺專用章;
(十五)《客戶信息及風險測評問卷》;
(十六)托管銀行的開戶許可證;
(十七)該基金的《信用征信報告》;
(十八)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信用信息報告;
(十九)該基金的最終投資者的穿透材料;
(二十)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資料。
私募基金產品必須提供上述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所有資料,第(十五)項至第(二十)項資料根據投資者情況進行提交。其他金融產品提出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時,參考私募基金產品提供并補充公司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含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伙企業型私募基金)提出融資融券業務申請時,應向公司營業網點提供以下資料,用于公司對投資者的征信調查:
(一)新版“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如未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證照的,還需要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稅務登記證)或民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伙組織成立證書復印件;
(二)《實際控制人證明書》;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證明書》;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授權委托書》;
(六)被授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辦公地址證明》;
(八)合伙協議或投資各方簽署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合同及章程復印件;
(九)所有合伙人、合伙人大會同意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文件或決議;
(十)《融資融券客戶業務知識測試》;
(十一)《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機構適用);
(十二)《國泰君安證券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或《國泰君安證券金融服務不適當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及《融資融券業務特別風險警示函》;
(十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還須提交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省級(含副省級城市)以上外商投資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文件復印件;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資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評估(級)報告。
合伙企業必須提供上述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有資料,第(十三)項至(十四)項資料根據客戶情況選擇提交。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投資者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投資者,由公司以合法方式對投資者基本面、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等方面進行征信調查和資信評估,以確定投資者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對于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投資者,公司將根據投資者的信用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以及公司自身的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評估并審批投資者的授信額度、利率、費率及期限,并適時調整授信額度。
第二十五條 在《融資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內,公司將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和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的監控。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立即對投資者啟動信用等級重檢:
(一)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發生惡化、機構投資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發生投資者無法履約的風險;
(二)投資者融資融券合同期間內,強制平倉達2次,信用狀況受到懷疑;
(三)投資者因異常交易,被滬深證券交易所列為重點監控賬戶名單管理范圍的;
(四)投資者出具虛假申請資料;
(五)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六)投資者《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中所填寫的事項與事實不符;
(七)存在不符合公司融資融券投資者準入標準的情形;
(八)因出現情緒激動、行為過激、對公司操作有重大異議、甚至威脅自身安全或公司員工安全的極端傾向或行為的而采取延期平倉的;
(九)投資者存在惡意違規記錄的、違反相關承諾與聲明(如有)的,在規定期限內未予改正的、信用賬戶穿倉,未按公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積極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信用賬戶被采取有權機關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凍結、扣劃等措施的;
(十一)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列入股票質押回購交易黑名單的;
(十二)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列入黑名單的;
(十三)資不抵債投資者;
(十四)投資者申請合約特殊展期并經審批通過的;
(十五)投資者因異常交易行為,最近三個月內被滬深證券交易所出具賬戶異常交易警示函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十六)其他須進行信用等級重檢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在《融資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投資者的資信狀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投資者不再符合公司關于融資融券投資者資格條件之規定的,公司有權要求投資者提前清償所欠債務并解除相關合同。
第五章 賬戶開立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應當確認已經知曉并理解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在公司營業網點簽署《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同意遵守本規則、《融資融券合同》、《客戶授信確認書》及公司其它相關融資融券規則,正確填寫并簽署《融資融券合同》及《客戶授信確認書》。投資者應當配合公司的融資融券風險揭示以及相應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在辦理信用賬戶開立手續時,應當申報其本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填報相關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姓名/名稱和普通證券賬戶。公司經確認后,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并在上海信用證券賬戶開戶當日交易時間為投資者做指定交易。公司在投資者開立深圳信用證券賬戶后,為其進行賬戶使用信息申報,只有狀態為“申報成功”的深圳信用證券賬戶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深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問答》等業務規則、指導文件,投資者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在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前,需分別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
投資者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的創業板權限,視為舊權限。投資者在《實施辦法》實施后申請開通的創業板權限,視為新權限。新、舊權限通過系統前端控制,確保持有舊權限的投資者不可信用交易(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所有創業板股票,持有新權限的投資者可信用交易所有創業板股票。
新權限主動申請原則
創業板新權限開通遵循主動申請原則,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在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前,需分別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開通/升級為信用賬戶創業板新權限需簽署創業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
舊權限明示處理原則
對于信用賬戶原有舊權限客戶,由投資者選擇是否升級信用賬戶創業板權限到新權限。若投資者選擇不升級,維持信用賬戶創業板舊權限,投資者可以普通交易核準制創業板股票,不可以信用交易(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核準制創業板股票,不可以交易注冊制創業板股票。若投資者選擇升級到新權限,指引投資者簽署創業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開通信用賬戶創業板新權限。
創業板市場普通投資者在申請信用賬戶創業板權限時,系統會確認其普通賬戶已按照適當性管理要求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后,對其信用賬戶予以開通。經投資者申請并簽署《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后,公司可為其信用賬戶開通與普通賬戶一致的創業板交易權限。專業投資者可豁免簽署《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
第三十條 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及《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客戶參與滬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試點創新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的,普通和信用賬戶需分別開通交易權限。在確認其普通賬戶已開通權限后,經客戶申請并簽署《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后,可為其信用賬戶開通與普通賬戶一致的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交易權限。專業投資者可豁免適當性匹配,但需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參與滬深交易所科創板、創業板試點創新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的,參照對應板塊適當性管理辦法執行。
信用賬戶已開通創業板新交易權限,可以在信用賬戶參與創業板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普通交易和信用交易。信用賬戶已開通創業板舊交易權限,不允許在信用賬戶參與創業板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權限。
第三十一條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投資者在開戶時必須在《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中如實申報限售股份情況。投資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的,在開戶時必須在《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審批表》中如實申報在上市公司的任職情況和持股情況,并出具相關證明。公司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使用信用證券賬戶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的身份發生變化的,必須如實填寫《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變動申報表》,提供相關證明,及時向公司申報變動情況。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單獨持有或與一致行動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東,由于投資者未及時申報或公司未進行相關交易限制,導致投資者違規進行上述違規交易的,投資者須根據監管要求及時披露違規交易情況,并向公司報告。公司在收到投資者報告的信息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知投資者發生上述違規交易后,將及時向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匯報相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開立完成并且融資融券交易后,公司為投資者開通第三方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電子郵箱,并告知投資者第三方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電子郵箱的登陸地址、用戶名以及初始密碼,投資者應對開戶時獲得的第三方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電子郵箱進行確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后,可以為投資者開通國泰君安E.T.衛士USBKey(以下簡稱“USBKey”),以確保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的安全性。投資者填寫《國泰君安E.T.衛士系列產品的申請協議》和《國泰君安E.T.衛士系列產品風險揭示書》,公司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為投資者開通USBKey。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開立完成后,應及時轉入擔保物。投資者可以通過第三方存管轉賬將用于擔保的資金轉入信用資金賬戶,可以通過開戶營業網點申請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轉入信用證券賬戶,或通過客戶端系統將普通賬戶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轉入信用賬戶。投資者通過開戶營業網點辦理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轉入時,應當正確填寫《擔保物劃轉申請單》。投資者將普通證券賬戶中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轉入信用證券賬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證券賬戶與信用證券賬戶之間方可進行證券的劃轉;
(二)申請轉入的證券品種必須在公司發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內;
(三)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將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為擔保物;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提交為擔保物;
(四)當全體投資者的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系統設定值時禁止投資者轉入該股票;
(五)已設定擔?;蚱渌谌綑嗬氨徊扇〔榉?、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不能轉入信用證券賬戶。
第三十五條 在公司激活投資者信用賬戶后,投資者方可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名稱應當一致。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應當妥善保管信用證券賬戶卡、身份證件、交易密碼、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郵箱密碼、USBKey及其密碼等資料及信息,不得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郵箱密碼、USBKey及其密碼等遺失或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委托公司員工或經紀人操作賬戶,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承諾保持USBKey的安全性,牢記交易密碼、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郵箱密碼及USBKey密碼,并對交易密碼、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郵箱密碼及USBKey密碼負有保密責任,所有通過投資者交易密碼、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郵箱密碼、USBKey校驗辦理的業務均視為投資者真實意愿的表示,投資者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申請信用證券賬戶掛失補辦、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等業務,應到公司原開戶營業網點辦理。
第六章 融資業務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獲得公司融資融券授信額度后,可開展融資業務。
融資合約期限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單筆融資合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公司沒有惡意違規記錄的投資者,融資合約到期前,由投資者主動提出申請,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視情況為其辦理合約展期:
(1)合約到期前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40%;
(2)合約到期前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個月內未被執行過強制平倉;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經公司審批認定確有展期必要的。
投資者符合上述(1)、(2)條情形,公司仍可根據投資者資信狀況、賬戶風險情況、公司資金及券源情況、市場變化等因素,評估并決定是否接受投資者展期申請。
投資者本人可通過交易客戶端申請展期。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交易客戶端申請展期的,經公司批準,可通過書面申請、兩融專用郵箱等方式提交合約展期申請。
投資者出現上述(3)條所列情形時,須由投資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公司審批通過后方可展期。此類投資者展期后,公司對投資者啟動信用等級重檢。
展期申請及審批期間因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持倉證券價格波動等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投資者的合約展期申請未獲公司批準,且投資者未在合約有效期內了結到期合約負債,公司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行使包括強制平倉在內的相關權利,有權自主選擇強制平倉的證券品種、數量、價格、時機、順序等。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采取信用等級重檢,視情況調整授信額度、合同到期后評估是否續簽等措施。
單筆融資合約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過六個月。每筆融資合約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融資融券合同》終止日。市場發生重大變動、監管要求發生變化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合約展期條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數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融資利息按照投資者實際使用資金的天數計收,公司自投資者產生融資負債的當日開始每日計收利息,至償還日結束,償還當日不予計收,即算頭不算尾。利率依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資金及券源成本、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相應地確定和調整投資者融資利率并將其實時記載于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系統中。經公司認定,投資者或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持有的證券發生風險事件或存在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集中度及負債規模經公司綜合考量后認為存在風險;投資者出現財務狀況明顯惡化、資不抵債等情形)導致投資者資信狀況、償債能力等可能發生變化的,如投資者未能及時按照公司要求采取風險化解措施,公司有權單方面上調投資者融資利率及/或融券費率。投資者確認公司享有單方面認定觸發上述利率調整的風險事件或風險因素的權利,認同公司保留上調投資者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的權利。在符合投資者融資利率及/或融券費率內部政策的前提下,經投資者申請,公司經考量可下調投資者融資利率及/或融券費率。因投資者信用賬戶融資利率調整產生的任何結果由投資者負責承擔。計收利息的方式為按日計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轉為逾期息費,按照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就當日交易過程中使用融資額度但日終未實際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費,計費金額以投資者當日償還融資負債總額與當日新產生融資負債總額中的較小值為準,管理費費率依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計收方式為按日計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費轉為逾期息費,按照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融資的資金,在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資金范圍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公司資金不足導致投資者不能融資的情形,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的融資保證金比例由公司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為基礎,按照相關業務規則、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作相應調整后確定。因投資者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產生的任何結果由投資者負責承擔。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有融資買入尚未了結融資負債的標的證券所得價款,須首先用于償還其對公司的負債;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普通賣出有尚未了結融資合約的標的證券時,該普通賣出自動轉為賣券還款,賣出所得價款先償還投資者的債務。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賣券還款時,須償還相應的逾期息費、罰息、利息、管理費和融資本金。順序為先償還逾期息費和罰息,后償還利息、管理費和融資本金。同一種類下按照合約起始日由遠及近順序償還。
第七章 融券業務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獲得公司融資融券授信額度后,可開展融券業務,投資者所能融入的證券種類由公司每個交易日在互聯網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進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融券合約期限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單筆融券合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公司沒有惡意違規記錄的投資者,融券合約到期前,由投資者主動提出申請,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視情況為其辦理合約展期:
(1)合約到期前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40%;
(2)合約到期前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個月內未被執行過強制平倉;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經公司審批認定確有展期必要的。
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合約展期前,對投資者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投資者符合上述(1)、(2)條情形,公司仍可根據投資者資信狀況、賬戶風險情況、公司資金及券源情況、市場變化等因素,評估并決定是否接受投資者展期申請。
投資者本人可通過交易客戶端申請。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交易客戶端申請展期的,經公司批準,可通過書面申請、兩融專用郵箱等方式提交合約展期申請。
投資者出現上述(3)條所列情形時,須由投資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公司審批通過后方可展期。此類投資者展期后,公司對投資者啟動信用等級重檢。
展期申請及審批期間因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持倉證券價格波動等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投資者的合約展期申請未獲公司批準,且投資者未在合約有效期內了結到期合約負債,公司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行使包括強制平倉在內的相關權利,有權自主選擇強制平倉的證券品種、數量、價格、時機、順序等。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采取信用等級重檢,視情況調整授信額度、合同到期后評估是否續簽等措施。
單筆融券合約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過六個月。每筆融券合約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超過《融資融券合同》終止日。
市場發生重大變動、監管要求發生變化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合約展期條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數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四十七條 因融券賣出證券出現暫停交易、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債務無法用還券清償的情形,公司與投資者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用現金方式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融券費率依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資金及券源成本、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相應地確定和調整投資者融券費率并將其實時記載于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系統中。因投資人融券費率調整產生的任何結果由投資者負責承擔。每日融券費用以日終融券賣出證券市值為基礎計算。公司自投資者產生融券負債的當日開始每日計收融券費用,至償還日結束,償還當日不予計收,即算頭不算尾。每日融券費用=融券費率×每日日終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每日日終實際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日終實際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該融券賣出證券當日收盤價),非交易日或暫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盤價計算;融券賣出證券連續停牌時間超過30個自然日的,該融券品種當日收盤價按照“指數收益法”進行折算,直至該證券復牌,即當日收盤價=停牌時收盤價×(當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收盤價/停牌前一交易日該證券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分類指數中對應的行業指數收盤價)。
第四十九條 融券費用按照投資者實際占用證券的天數計收,計收方式為按日計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費轉為逾期息費,按照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第五十條 投資者應當就當日交易過程中使用融券證券但日終未實際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費,計費金額標準為信用證券賬戶中相同證券當日償還發生金額與融券賣出金額的較小值,按不同證券品種進行累計,管理費費率依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計收方式為按日計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費轉為逾期息費,按照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第五十一條 投資者的融券保證金比例由公司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為基礎,按照相關業務規則、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投資者資信狀況、市場變化等因素作相應調整后確定。因投資者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產生的任何結果由投資者負責承擔。
第五十二條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五十三條 投資者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用于該證券買券還券外,經公司認可后,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 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二) 買入或申購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三) 證監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須先償還其融資融券息費。
第五十五條 投資者買券還券時,須歸還相應的融券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和罰息。由公司在日終清算時進行扣收,扣收順序為先扣收逾期息費和罰息,后扣收相應的融券費用、管理費,扣收不到的融券費用和管理費則轉為逾期息費,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第五十六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出現暫停交易、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形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按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八章 委托交易
第五十七條 公司在投資者信用賬戶開立完成后,為其提供網上交易、熱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資者選擇使用。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應當在公司指定的標的證券范圍內,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對于超出該范圍的申報指令,公司有權拒絕。
第五十九條 投資者發出的超出授信額度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指令,公司有權拒絕。
第六十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金額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標的證券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金額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標的證券的融券保證金比例;超出該限額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指令,公司有權拒絕。
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外,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公司有權拒絕。
第六十一條 投資者買券還券或公司強制買券還券數量大于投資者實際借入證券數量的,由公司在下一交易日(T日)進行余券劃轉申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理并確認成功后,在T日日終清算時將投資者余券從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回到信用證券賬戶。
第六十二條 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超過公司規定的擔保物提取線時,投資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賬戶中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但提取后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不得低于公司規定的擔保物提取線,交易所另有特殊提取規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提取線,該業務參數以公司公告為準。
第六十三條 投資者使用網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可以使用USBKey。
第六十四條 投資者可通過互聯網、公司營業場所設置的委托熱自助等外 圍系統,憑密碼驗證后登陸系統自助查詢信用賬戶情況,也可通過公司相關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柜臺在通過身份驗證后查詢并打印對賬單。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投資者信用賬戶每筆交易的成交、變動記錄作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該記錄以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數據電文形式保存,該數據電文作為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組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碼進行、并合乎規定的融資融券電子委托指令或業務申請,均視為投資者的有效委托或業務申請,是投資者真實意愿的體現,投資者對融資融券電子交易或業務申請的結果,全部給予確認并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公司有權禁止投資者信用賬戶發生新的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等融資融券交易。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應在委托下達后三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查詢該委托結果,當投資者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開戶網點質詢。投資者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公司開戶網點辦理質詢的,視同投資者已確認該結果。
第六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妥善保管賬戶的交易密碼、USBKey及其密碼等資料及信息,凡使用投資者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將視同投資者本人親自操作,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資者承擔。
第九章 交易監控
第六十九條 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公司設定以下監控指標,在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中設置,并實時監控。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將實施限制相關交易等措施。公司有權根據公司凈資本、有權機關監管要求、風險控制等需要對下述交易監控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一) 當全體投資者融資融券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400%時,限制所有投資者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400%;
(二) 當全體投資者融資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400%時,限制所有投資者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400%;
(三) 當全體投資者融券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30%時,限制所有投資者的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30%;
(四) 當單一證券融資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15%時,限制所有投資者對該證券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15%;當單一證券融券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5%時,限制所有投資者的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5%;
(五) 當單一投資者融資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4%時,限制該投資者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4%;當單一投資者融券規模占公司凈資本比例達到4%時,限制該投資者的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4%;
(六) 當單一投資者融資(券)規模與公司融資(券)總額度比例達到8%時,限制該投資者的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8%;
(七) 當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達到16%時,不再接受該股票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直至該指標低于16%;
(八) 當單一投資者融資對單只證券的持倉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達到4%時,限制該投資者對該證券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4%;
(九) 當所有投資者融資對單只證券的持倉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達到10%時,限制所有投資者對該證券的融資買入,直至該指標低于10%;
(十) 當所有投資者融券對單只證券(非科創板、非注冊制創業板)的融券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達到2%時,限制所有投資者對該證券的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2%;當所有投資者融券對單只證券(科創板、注冊制創業板)的融券規模與該證券流通股本的比例達到5%時,限制所有投資者對該證券的融券賣出,直至該指標低于5%。
(十一) 單一投資者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投資者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對單一客戶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或持倉某證券板塊的證券市值占該投資者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信用賬戶板塊持倉集中度實時控制指標的相關規定;
(十二) 全體投資者融資融券總規模不得超出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融資融券業務總體規模。
第七十條 依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公司凈資本按日重新計算,并據此相應調整融資融券業務的總體規模和有關監控指標。
第七十一條 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公司每日日終清算后,根據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處于《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期限的第幾個交易日、強制平倉完成狀況,將合同未終止的投資者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賬戶狀態劃分正常類、關注類、警戒類和平倉類四類,對處于不同狀態的投資者信用賬戶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當信用賬戶可用授信額度≤0或保證金可用余額≤0時,投資者信用賬戶不能進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二)對于關注類賬戶,若維持擔保比例<警戒線,限制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等。
(三)對于警戒類賬戶,且維持擔保比例<關注線,限制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允許其賣券還款、買券還券等,直至其維持擔保比例≥關注線時,解除對賬戶的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普通買入限制;
(四)對于平倉類賬戶,在平倉完成前,對該賬戶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資者信用賬戶的一切委托買賣行為,包括禁止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等。但投資者申請自行平倉通過后,可暫不限制普通賣出、賣券還款、買券還券。平倉完成后,公司將最晚在當日清算后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關注線但不低于警戒線的,則投資者的信用賬戶將被劃分為關注類并受到相應交易限制。
投資者通過信用賬戶進行普通買入或者融資買入證券的委托時,若委托成交后賬戶內單一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超過公司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實時控制指標,或持倉某證券板塊的證券市值占投資者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超過公司信用賬戶板塊持倉集中度實時控制指標,則該筆委托將無效。投資者應及時通過公司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交易客戶端(包括但不限于君弘APP、富易等)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發布的公告了解相關指標。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并認同,由于公司凈資本、本規則第六十九條監控指標和第七十一條賬戶分類規定、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動、投資者風險評測結果不能滿足公司業務要求、證券交易所或其它有權機關的監管要求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資者融資融券業務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章 擔保物追加
第七十三條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及公司相關規定,公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圍內調整關注線和警戒線設定的維持擔保比例,并以公司公告為準。
第七十四條 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當日(設為T日,不包括T日強制平倉未完成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公司將于當日或下一交易日(T+1日)上午9:00以前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發出《追加擔保物通知》,投資者必須在《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即T+2日15:00之前追加擔保物。
在公司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前,投資者通過轉入資金使其客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達到或高于警戒線的,公司可以取消向投資者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不啟動追加擔保物程序。
第七十五條 投資者追加擔保物的方式包括:轉入資金、轉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或自行平倉。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經公司認可后,投資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第七十六條 投資者應通過追加擔保物,確保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符合《追加擔保物通知》的要求,即T+1日日終清算后投資者的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警戒線或T+2日日終清算后投資者的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關注線,否則公司有權啟動強制平倉或者按照約定處分擔保物并收回相應債權。
第十一章 強制平倉
第七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公司有權對投資者提供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一)在《追加擔保物通知》規定的期限內,T+1日日終清算后其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且T+2日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關注線,公司有權于T+3日起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二)投資者信用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平倉線的,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起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三)投資者融資、融券合約到期未申請展期,或者展期申請未通過,未按約定歸還融資負債、融券負債的(設到期日為T日),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四)《融資融券合同》期限已屆滿(設到期日為T日)、投資者未按約定歸還融資負債、融券負債的,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五)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或終止《融資融券合同》情形、投資者尚有未清償債務的,公司有權于合同解除日或終止日下一交易日起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六)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中的證券、資金采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賬戶限制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凍結、扣劃、禁止交易、禁止資金轉出)時,投資者尚有對公司未清償債務的,公司有權不通知投資者即對其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并對有權機關提供協助。
第七十八條 《融資融券合同》終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資者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該事項為公司知曉的;
2.機構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且該事項為公司知曉的;
3.公司被證券監管機關取消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責令關閉、撤銷;
4.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
5.投資者信用賬戶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上市交易且在該證券終止上市公告發布日后的三個交易日內仍未清償該筆融券債務的;
6.發生投資者信用賬戶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公司主動或者依相關權利人申請終止合同的;
7.機構投資者發生合并、分立、重大資產重組或影響其債務承擔能力情形,公司決定終止合同的;
8.發生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要求公司對投資者信用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中的證券、資金采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賬戶限制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凍結、扣劃、禁止交易、禁止資金轉出)的,公司決定終止合同的;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融資融券合同》終止情形。
第七十九條 《融資融券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在《融資融券合同》有效期內,如因投資者的資信狀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投資者不再符合公司關于融資融券投資者資格條件之規定的,則公司可以解除《融資融券合同》并要求投資者提前清償所欠公司債務;
2.公司根據相關規定以及《融資融券合同》約定修改或調整合同的,如投資者對所修改的內容提出異議的,應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到其開戶營業場所向公司書面提出,合同于異議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投資者有未償債務的,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以清償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融資融券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十條 出現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有權自主選擇平倉的證券品種、數量、價格、時機、順序、強制平倉規??赡艹^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投資者對強制平倉結果予以認可。
第八十一條 上條各項規定之強制平倉情形兩項或多項同時出現時,公司有權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本次強制平倉所依據的強制平倉情形。
第八十二條 強制平倉范圍
(一)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一)、(二)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平倉范圍以滿足應平倉金額為準。應平倉金額=[(關注線-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終清算后的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終清算后負債總值]/(關注線-1);其中,《追加擔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終清算后負債總值為投資者融資本金、融券賣出證券市值、利息、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罰息等的總和;
(二)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若逾期合約為融資合約,則平倉范圍以滿足所有逾期融資合約本金及其利息、費用與所有合約的利息、費用、罰息、逾期息費之和為下限;若逾期合約為融券合約,則平倉范圍以滿足清償融券合約的證券種類、數量及其利息、費用以及所有合約的利息、費用、罰息、逾期息費為下限;
(三)出現第七十七條第(四)、(五)、(六)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平倉范圍以滿足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為下限,該債務為投資者所欠公司融資本金、融券賣出證券、利息、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罰息等的總和;
(四)對于因市場價格波動及受交易規則限制(零股成交、交易費用等)所產生的超出平倉范圍情形,以實際平倉金額為準,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十三條 強制平倉順序
(一)出現強制平倉情形時,投資者信用賬戶同時存在融資負債和融券負債的,公司按照先償還融資負債后償還融券負債的順序進行平倉;
(二)融資業務中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一)、(二)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有權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剔除停牌證券進行強制平倉(賣券還款),并將所得資金直接劃至公司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當融資業務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除上述賣券還款外,公司還有權直接使用信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直接還款。
(三)融券業務中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一)、(二)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有權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剔除停牌證券進行強制平倉(買券還券),并將所買證券直接歸還公司;買券還券首先使用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當凍結資金不足時,使用信用資金賬戶中的可用資金余額;當以上買券還券仍無法完成第八十二條規定之平倉范圍時,公司有權將信用證券賬戶中的用于擔保的證券賣出,并將賣出所得資金用以買券還券。當融券業務出現第七十七條第(四)、(五)、(六)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除上述買券還券外,公司還有權直接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融券賣出證券相同的證券直接還券,直接還券的順序在買券還券之前。當融券業務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有權將強制平倉所得首先用于償還所有合約的利息、費用、罰息和逾期息費,然后用于償還到期融券合約產生的相關債務。平倉的方式同本條第(二)項之規定,然后對逾期融券合約進行強制平倉,融券合約的強制平倉除上述買券還券外,公司還有權直接使用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與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直接還券,直接還券的順序在買券還券之前。單筆融券合約平倉過程中,如融券賣出凍結資金不足的,則公司有權使用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可用資金余額,當可用資金余額仍然不足的,公司有權將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的擔保證券賣出,并將賣出所得資金用以買券還券。
(四)公司有權調整平倉順序,最終以公司實際平倉結果為準,投資者對此予以認可。
第八十四條 強制平倉結果
(一)對于第七十七條第(一)、(二)項之強制平倉情形,若平倉當日日終清算后實際平倉金額不低于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計算之應平倉金額且當日強制平倉后日終維持擔保比例達到警戒線以上,或強制平倉當日日終清算后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關注線,或強制平倉當日日終清算后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無融券負債且無證券資產,則強制平倉終止。
如強制平倉未完成,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起繼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應平倉金額于當日清算后按第八十二條約定重新計算;
(二)對于第七十七 條第(三)項之強制平倉情形,若投資者所負逾期融資融券合約的債務以及所有的利息、費用、罰息和逾期息費已經被全部償還,則強制平倉結束;否則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繼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三)對于第七十七條第(四)、(五)、(六)項之強制平倉情形,若投資者融資融券債務(包括利息、費用等)已經被全部償還,則強制平倉結束;否則公司有權于下一交易日繼續強制平倉并收回相應債權;
(四)公司將于平倉完成當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資者發送《強制平倉結果通知》;
(五)投資者對于公司依據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及本業務規則、《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所進行的強制平倉過程及結果完全認可。
(六)投資者對公司所負融資融券債務出現本業務規則第七十七條情形的,在本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約定的平倉范圍內,不論投資者擔保物是否被平倉,公司均有權進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或其他手段)。追索過程中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或訴訟費)、律師費(含風險代理費用)、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擔保費、公證費、差旅費、評估費、保全費、拍賣費等費用由投資者承擔。鑒于律師費中的風險代理費用等費用需待公司債權執行情況確認,投資者與公司雙方同意,對該費用公司有權通過后續另行提起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向投資者主張;追索過程中投資者債務償付順序為: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融資負債本金/融入證券、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
第八十五條 出現第七十七條第(一)、(二)、(三)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將在強制平倉完成前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資者對信用賬戶的一切委托買賣,包括禁止投資者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等;出現第七十七條第(四)、(五)、(六)項之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將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資者對信用賬戶的一切委托買賣,包括禁止投資者賣券還款及買券還券等,禁止資金轉出與證券劃出等,直至投資者對公司所負融資融券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但投資者申請自行平倉通過后,可暫不限制普通賣出、賣券還款、買券還券;投資者在自行平倉期限內,公司仍然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執行強制平倉,且有權隨時收回授予投資者的自行平倉權限。
第十二章 權益處理
第八十六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者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派投資收益等權利:
(一)公司將以在融資融券交易管理系統內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資者意見,并在證券交易所公告規定時間內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投資者在投票時應如實回答是否與該上市公司審議事項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關于投票回避的規定,公司不對該類投資者的投票結果進行匯總。公司對投資者的投票結果進行匯總,并分“贊成”、“反對”或“棄權”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網絡投票系統分類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證券持有人會議(如股東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債權人會議等)現場進行分類投票;
(二)公司對于行使權利的最終結果不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將保留投資者的投票記錄,發生爭議時,以該記錄為準;
(三)投資者認為有必要提議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書面提出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當投資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上市公司書面提交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
(四)投資者認為有必要在證券持有人會議上提出臨時提案的,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書面提出臨時提案。當投資者的臨時提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上市公司書面提交臨時提案。
第八十七條 投資者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派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投資者還應當按照如下約定,向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一)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投資者應當向公司補償相應金額的現金紅利。在現金紅利除權日由公司在信用資金賬戶中扣收相應金額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扣減資金余額。仍有不足扣減的部分則轉為融券逾期息費,按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二)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轉增股本的,投資者應當向公司補償相應數量的證券。在相應除權日由公司在信用證券賬戶中直接增加相應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
(三)若派發的證券為權證,雙方約定以現金計算補償金額。在派發權證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資金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劃扣資金余額。仍有不足劃扣的部分則轉為融券逾期息費,按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四)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公司應在證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時間內,通過相關分支機構營業場所進行公告,并通過互聯網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或公司指定的外 圍系統等方式進行公告,明確公示公司是否主張行使該權益。如果公司放棄配售或認購的權利,則投資者無須支付補償金額;
如果公司主張行使上述約定之配售股份等權益且補償金額大于零時,雙方約定在該股除權日由公司在信用資金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劃扣資金余額。仍有不足劃扣的部分則轉為融券逾期息費,按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配售的補償金額=[該股除權日參考價—配股價格]×配售股份的數量,其中
如果公司主張行使上述約定認購增發的新股、權證或可轉債等權益且補償金額大于零時,雙方約定在該權益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資金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劃扣資金余額。仍有不足劃扣的部分則轉為融券逾期息費,按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如果公司主張行使上述約定認購分離交易可轉債等權益且補償金額大于零時,權益補償金額為債券產生的權益補償金額與所附權證產生的權益補償金額之和,其中,權證所產生的權益補償金額根據本條第(三)項中公式計算,債券補償金額根據下述公式計算。雙方約定在該權益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資金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權益補償金額,先劃扣該證券融券賣出的凍結資金,不足部分再劃扣資金余額。仍有不足劃扣的部分則轉為融券逾期息費,按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五)由于融券賣出證券權益分派、增發、配股、派發權證、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等情形產生的融券數量補償或權益補償金額的扣收,導致信用資金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并觸發公司制定的追加擔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規定,由此產生的后果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十八條 投資者賬戶中用于擔保的證券投資收益分派:
(一)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并相應變更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二)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公司在以現金形式分派的投資收益到賬后,通知商業銀行對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三)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以擔保的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增發、配股、發行權證、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等情形的,公司均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應權益分派實際到賬日為準。由于權益分派原因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并觸發公司制定的追加擔保物或交易限制等風險控制指標,由此產生的后果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十九條 收購、私有化和退市
(一)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用于擔保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被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現金收購或換購收購時,自收購公告發布日起,該證券終止上市至所換現金或股份到賬期間,公司將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計算該證券市值。
除上述涉及收購的情況外,甲方信用證券賬戶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預定終止上市的,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預定終止上市的,自上市公司公告的退市整理期首個交易日起將該證券計算維持擔保比例時的市值計為零。
(二)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證券涉及收購情形時,投資者不得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投資者欲申報預受要約的,應當在取得公司同意后,申請將該等證券從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投資者普通證券賬戶中,并通過投資者普通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
(三)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投資者應當在了結融資融券負債后,向公司申請將有關證券從“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投資者普通證券賬戶中,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規定辦理退市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投資者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及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通過公司發送“擔保證券返還”的證券劃轉指令,將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有關擔保證券返還到投資者普通證券賬戶中,以參與收購和私有化活動。
第九十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上述事項由投資者承擔辦理責任。
第十三章 債務清償
第九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在約定的《融資融券合同》期限屆滿時按時、足額償還對公司所負債務,也可以提前償還對公司所負債務。
第九十二條 投資者應當清償債務的范圍包括:向公司借入的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十三條 投資者從事融資交易的,可以選擇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方式償還對公司所負融資債務。如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則相應調整。
第九十四條 投資者從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選擇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公司融入的證券。如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則相應調整。
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在融資融券還款時(包括公司強制平倉情形)應遵循以下規則,如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則相應調整:
(一)投資者賣券還款時,賣券所得資金優先用于償還所有融資融券合約項下的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上述負債按照合約起始日由遠及近的順序償還;就剩余資金,投資者可以選擇償還指定合約本金或按合約由遠及近的順序償還融資本金。
投資者對存在融資負債的標的證券通過競價交易進行普通賣出時,該筆委托自動轉為賣券還款,所得資金的償還負債順序為:投資者所有融資融券合約項下的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負債本金。同一種類負債按照合約起始日由遠及近的順序償還;
(二)公司強制平倉時,平倉所得資金、證券的償還負債順序為:投資者所有融資融券合約項下的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融資負債本金/融入證券。同一種類負債按照合約起始日由遠及近的順序償還;
(三)投資者可通過現金直接還款償還全部合約,償還順序為:投資者所有融資融券合約項下的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融資負債本金。同一種類負債種類下按照合約起始日由遠及近的順序償還。直接還款情形下,投資者有權選擇償還指定合約(不包括當日新發生的融資合約),該指定合約項下的還款順序為:罰息、逾期息費、融資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管理費、融券費用、融資負債本金,但公司有權取消投資者該選擇權。
第九十六條 公司每日劃扣罰息和逾期息費,并定期于每月21日扣收息費,按照罰息、逾期息費、管理費、融資利息、融券費用的順序償還融資融券息費。投資者應在信用資金賬戶中保留相應的資金,未定期扣收成功的息費,將轉成逾期息費,按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若遇扣收日為非交易日情形,則順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九十七條 司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依法對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公司有權直接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在投資者所欠融資融券債務足額清償后,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并協助司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執行。
第九十八條 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發生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情形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請終止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合同》。合同終止后投資者有未償債務的,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進行強制平倉以清償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清償后有剩余資金或剩余證券的,可以向公司申請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有關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手續。
第九十九條 投資者知悉并同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有權將其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對投資者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債權轉讓后,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仍對其全部負債進行擔保;作為債權人及擔保權利人,公司或/及受讓方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條 強制平倉是公司的權利,當投資者信用賬戶出現可以強制平倉情形時,公司有權選擇強制平倉、部分強制平倉、暫緩平倉或者放棄強制平倉,有權自主選擇強制平倉的證券品種、數量、價格、時機、順序等。公司選擇部分強制平倉、暫緩平倉,不能視為公司違約或放棄權利,不妨礙公司進一步行使包括強制平倉在內的一切相關權利。公司選擇放棄強制平倉不能視為公司違約。投資者知悉并同意,強制平倉規??赡艹^投資者對公司所負債務,投資者對強制平倉結果予以認可。
第一百〇一條 投資者信用賬戶日終清算后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警戒線時,經公司認可后,投資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其他擔保物。投資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追加擔保物規定期限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成擔保所需的相關授權、批準、決議以及登記、交付等手續。如投資者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上述擔保手續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公司有權在期限到期日后按照本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執行強制平倉。
第一百〇二條 融資融券合同自投資者和公司雙方簽署且投資者在公司融資融券管理系統中記載的合同起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的,合同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投資者為個人投資者的,合同應由投資者本人簽字。投資者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合同狀態、合同起始日及合同結束日。合同結束日遇節假日的,則結束日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
第一百〇三條 若投資者與公司雙方中任何一方在融資融券合同(包括已延期的合同)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則融資融券合同自動延續兩年,其他內容不變。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書面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延期的,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第十四章 通知、送達、公告
第一百〇四條 公司采用以下方式為投資者提供通知與送達服務:
(一)以郵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天數為準)視為已經通知送達;
(二)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通知的,以電子郵件發出時即視為已經通知送達;
(三)以電話方式通知的,以通話當時視為已經通知送達;電話三次無法接通或無人接聽的,以最后一次撥出電話時間視為已經通知送達;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發出時即視為已經通知送達;
(五)以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發布時即視為已通知送達。
第一百〇五條 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種方式進行通知送達的,視為公司已經履行各項通知義務,同時視為投資者對公司欲通知的內容已全部知悉。
第一百〇六條 投資者確認并同意公司代表投資者向第三方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電子郵箱,用于公司向投資者的通知與送達。投資者應妥善保管該電子郵箱賬號及密碼。投資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規范使用融資融券業務專用電子郵箱,并承擔由于使用不當或者賬號密碼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〇七條 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為投資者提供對賬服務。公司將在每月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對賬方式向投資者發送上月對賬單,投資者對上月對賬單內容有異議的,須在收到對賬單的10個交易日之內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開戶營業網點辦理質詢,投資者逾期未辦理質詢或未對有異議的對賬結果以書面方式向公司開戶網點辦理質詢的,視同投資者已確認該結果。
第一百〇八條 投資者須在開戶時提供準確的通知聯系方式。投資者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變動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到公司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公司仍然以變動前的聯絡方式為有效聯絡方式,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一百〇九條 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有權適時修改、調整或增補《融資融券合同》內容,如該修改、調整或增補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作出的,則修改或調整的內容由公司通過相關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互聯網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資者。公告發布之日,視為已經通知送達投資者,并即時生效。
第十五章 賬戶銷戶
第一百一十條 《融資融券合同》終止且相關債務全部清償以后,在投資者申請新的融資融券業務之前,公司將限制其信用賬戶的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
第一百一十一條 投資者于《融資融券合同》到期后,繼續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依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投資者向公司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的,或者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注銷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的,公司和投資者應當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清償全部的融資融券債務。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有剩余證券的,投資者應當申請將剩余證券從公司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投資者注銷其信用證券賬戶后,可以依據相關規定,重新申請開立新的信用證券賬戶。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投資者同意公司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投資者的信用數據/狀況,并同意公司將投資者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規則由公司通過相關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互聯網網站(www.oakcitylandscaping.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進行公告。若因國家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公司經營需要而對本規則進行調整,公司將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資者。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